社会组织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部门体制下“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出现,政府正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转变,大量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的微观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需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从未来的趋势看,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需要社会组织发挥更多更积极的作用。针对广东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如社会组织应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够、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进展缓慢、社会组织的准入程序复杂繁琐、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较少、登记管理机关力量经费装备严重不足问题,广东省提出要着眼未来发展,谋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大突破,推动新一轮社会组织的大发展。
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
应尽快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增加“社会组织界别”,分配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给社会组织;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代表(委员)名额和条件,将社会组织中的精英人物作为候选人,组织民主推荐,报同级党委相关部门审批。二是建立重大行业决策征求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的制度。
创新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机制
改变政府管理方式,把可以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社会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通过立法或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将行规行约制定、执业资格和资质认定等前置审查、公信证明、行业核准、行业评比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统计分析、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并规定承担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必须达到一定的等级。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的事项及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支付。
简化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
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应在坚持双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非公募基金会、非社会意识形态和非政治敏感性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类、公益类的社会组织,减少审批关卡。具体措施是:将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变事前审查制为事后监督制,取消其对慈善类、公益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前置性审批,强化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功能,加快慈善类、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步伐。
创新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目前需要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是有关部门在选拔干部时,可从社会组织中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到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二是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入户、工资福利待遇、职称晋升、档案管理和社工招聘等配套措施;三是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增强提供服务的实力;四是省级和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由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资金,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持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社会组织,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五是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三年内给予全免税,对其他社会组织的税收政策要逐步放宽,并对社会组织税收减免作出明确规定。
创新党建管理体制
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探索:第一,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担任书记),接受同级组织部门的领导,统一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一起抓。第二,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各个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三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几个同系统、同行业的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也可编入主管单位机关党支部。第四,社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党员条件的,都允许发展入党。第五,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发挥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
创新登记管理部门的体制建设
应予改善和加强现有的登记管理部门体制建设。一是对应党的十七大对“社会组织”的称呼,将现有县(区)以上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称为“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同级民政部门的二级局或领导高配;二是统一公务员行政编制,将现有事业编制或依公管理编制人员全部转为行政编制;三是县(区)一级至少按《行政许可法》要求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是要拨付足够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省、市、县(区)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应按其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核定经费和执法车辆,并将年度经费列入基数。彻底解决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人员不够、经费不足、缺乏执法力度等问题。(方向文) |